近年来道路反复开挖受到媒体舆论和两会代表广泛关注,“加强各类市政工程建设的统筹,切实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强化文明施工管理”被写入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近日《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发布,将于4月3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将不被许可。
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随着深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象越发普遍。而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过程中,同一路段短期内多次开挖、道路开挖后修复质量差等问题对市民生活影响极大,引发市民投诉频繁。
道路反复开挖很多时候是由于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科学统筹。对此,《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和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新改扩建未满五年的路挖不得
《管理办法》提出,6种情形将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包括:
·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