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卢某、王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规划调整、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5.5万元。
▲被告人姚本喜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公司及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5.5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姚本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姚本喜退缴全部赃款,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姚本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姚本喜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