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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可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省通办,申请人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我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据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日前,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可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省通办,申请人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我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据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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