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继今年2月份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8月2日,《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度征求意见。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就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仅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并未将所有人身险产品都纳入其中。
本次《办法》提出,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办法》要求,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此外,《办法》提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而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也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办法》对保险公司停售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而此前的《办法》并没有1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
在经历了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调整—再度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也拟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将于明年6月30日落地。
银保监会介绍,此次《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