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2月12日电 (李凌 汪次安)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12日对发生在该市仁化县绑架撕票一案的主犯余诗传,发生在韶关市武江区五祖路抢劫杀人案的罪犯郑华荣执行了死刑。
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罪犯余诗传为筹钱,提议绑架自己所经营的某快餐店房东杨某的儿子杨某强,勒索房东杨某的钱财,其情妇胡开月表示同意,并商定由余诗传负责绑架杨某强,胡开月负责发信息、打电话向杨某勒索钱财。
同月30日18时许,余诗传见被害人杨某强独自一人在家,于是将其骗至一楼卫生间,用事先浸湿的毛巾捂住其口鼻致昏迷,然后装进一个编织袋,并用摩托车运至双合水候车亭三叉路口,将装有杨某强的编织袋藏匿于路边的黄土堆后,然后驾车回到快餐店。
当晚20时许,余诗传发信息告诉胡开月搞好了,要胡开月发短信向杨某生勒索钱财。31日9时许,余诗传想到杨某强可能死了,于是将两块石头装进装有杨某强的编织袋后推入河里。此后,两罪犯又多次发送勒索短信给杨某。4月2日9时许,警方在仁化县扶溪镇和水南镇分别将两罪犯抓获归案。同月4日,根据余诗传的供述,在上述抛尸地点找到杨某强的尸体。
2012年12月14日韶关中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罪犯余诗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胡开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余诗传提出上诉。2014年3月18日,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广东高院维持一审对余诗传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院同时通报,2012年12月18日零时50分左右,罪犯郑华荣窜到韶关市武江区五祖路桂花苑小区门口附近,见某商行内只有被害人徐某一人,遂上前假装向徐某购买酒、烟,趁徐某转身时,从背后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用力敲打徐某的头部,并将徐某按倒在地上,用铁锤继续敲打,致徐某不能动弹。随后,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500元和汽车钥匙取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某系被他人用钝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广东高院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对郑华荣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