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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港个别候任立法会议员在首次宣誓时公然侮辱国家民族、鼓动“港独”的行径,连日来持续遭到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谴责。

特首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 中联办:“港独”言论触碰底线

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在首次宣誓时公然侮辱国家民族、鼓动“港独”,连日来持续遭到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谴责。

11月1日早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出席行政会议前指出,两名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时和宣誓后的言行引起极坏的影响,有关的司法复核案件两日后开庭审理。梁振英在回应是否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表示不排除此可能性。

11月1日晚间,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出席港区省级政协委员会联谊会活动致辞时表示,个别立法会候任议员宣誓时的恶劣表现,绝非无关紧要的小闹剧,而是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相关法律,严重伤害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感情。他强调,任何宣扬港独的言行和活动,都应依法受惩处,没有任何姑息纵容的理由。 张晓明表示,香港社会都要准确理解去执行“一国两制”,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尊重和维护基本法在港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以此作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特别在涉及国家民族利益及面对香港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坚守底线,依法办事。

宣扬“港独” 必须依法惩处

针对候任议员发表“港独”言论的事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应当依法剥夺其任职资格。

梁、 游二人公然违宪违法 应依法取消就任资格

记者:日前,中联办负责人指出,香港个别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展示有关标语,宣扬“港独”主张,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莫纪宏:梁、游二人的言行违宪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42条明文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上述规定,梁颂恒、游蕙祯作为中国籍的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挑战基本法及做出有辱国家形象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宪法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应当承担的遵守基本法的义务。

在特区实行的其他法律或法律文书方面,两人涉嫌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议员拒绝或者忽略作出宣誓,则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就任资格。 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要求参选人申明自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时打出“香港不是中国”标语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法定声明的要求,完全是出尔反尔、数典忘祖,缺少最基本的道德诚信和政治品格,根本不配出任代表民意的立法会议员。

利用宣誓公开地发表反对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甚至发表或做出侮辱国家的行为和举动,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主观恶意。与不带有恶意所产生的宣誓瑕疵行为完全不同的是,这种恶劣行径不仅不能给予重新宣誓的机会,而且应当依法剥夺任职资格。

剥夺游、梁二人任职资格 有法可依吗?

记者:有观点认为,褫夺这两人的议员资格有法可依;也有人认为面临法律障碍,您对此有何看法?

莫纪宏: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梁颂恒、游蕙祯二人的言行属于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内容,依照法例,他们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可再给二人再次宣誓的机会,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权威。香港法律界也促请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二人涉虚假声明的责任。上述现象反映了香港各界正义人士的心声,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梁颂恒、游蕙祯因为宣誓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身就没有把基于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当选立法会议员当回事,完全是投机取巧、滥用民意,触犯了“民主制度不可能允许反民主的势力存在”的现代民主原则,尤其是背离了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一个否定基本法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再用基本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只要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更不能把基本法所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作为追逐个人目的、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工具 ,视基本法为儿戏,把体现对基本法忠诚之意的任职宣誓当成小孩子之间“过家家”,这种藐视基本法的违法行径绝对不能允许其存在,否则就构成了对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巨大威胁。

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 是行政干预司法吗?

记者:事件发生后,香港特首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要求法院裁决,禁止梁、游两人重新宣誓。有人认为这是特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法治精神的一次重大体现,也有反对派议员指责此举是行政干预立法,您对此有何看法?

莫纪宏:律政司提出司法复核及禁制令紧急申请,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政府的做法十分正确,绝非行政干预立法或践踏三权分立。特首并非以行政机关首长的身份提出申请,而是以特区首长的身份提出,其宪制地位超然于香港特区立法会和法院的权力之上。正是根据基本法,特首有权委任法官,亦有权解散立法会,并不能指其干预司法或立法。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受到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限制,对于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形象、外交和国防等事项,中央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宣扬“港独” 是言论自由吗?

记者:香港某些人常以所谓“言论自由”为散播“港独”言论的行径辩护,怎样看待这种言论的欺骗性?

莫纪宏: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上的界限和限制。言论自由不能危及国家主权、民主秩序,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护恐怖主义言论和反民主、反人权的言论,所以,旨在否定基本法、鼓吹香港独立的言论根本不可能得到言论自由的合法性保护。 任何对“港独”言论抱有同情或不以为意态度的想法都是有害的,对于一切违背基本法的言行必须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警醒,否则,任其肆意蔓延,必然会导致人们价值观的紊乱,使得香港社会陷入严重的社会对立状态。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

日前,香港个别候任立法会议员在首次宣誓时公然侮辱国家民族、鼓动“港独”的行径,连日来持续遭到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谴责。

特首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 中联办:“港独”言论触碰底线

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在首次宣誓时公然侮辱国家民族、鼓动“港独”,连日来持续遭到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谴责。

11月1日早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出席行政会议前指出,两名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时和宣誓后的言行引起极坏的影响,有关的司法复核案件两日后开庭审理。梁振英在回应是否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表示不排除此可能性。

11月1日晚间,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出席港区省级政协委员会联谊会活动致辞时表示,个别立法会候任议员宣誓时的恶劣表现,绝非无关紧要的小闹剧,而是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相关法律,严重伤害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感情。他强调,任何宣扬港独的言行和活动,都应依法受惩处,没有任何姑息纵容的理由。 张晓明表示,香港社会都要准确理解去执行“一国两制”,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尊重和维护基本法在港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以此作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特别在涉及国家民族利益及面对香港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坚守底线,依法办事。

宣扬“港独” 必须依法惩处

针对候任议员发表“港独”言论的事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应当依法剥夺其任职资格。

梁、 游二人公然违宪违法 应依法取消就任资格

记者:日前,中联办负责人指出,香港个别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展示有关标语,宣扬“港独”主张,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莫纪宏:梁、游二人的言行违宪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42条明文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上述规定,梁颂恒、游蕙祯作为中国籍的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挑战基本法及做出有辱国家形象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宪法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应当承担的遵守基本法的义务。

在特区实行的其他法律或法律文书方面,两人涉嫌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议员拒绝或者忽略作出宣誓,则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就任资格。 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要求参选人申明自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时打出“香港不是中国”标语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法定声明的要求,完全是出尔反尔、数典忘祖,缺少最基本的道德诚信和政治品格,根本不配出任代表民意的立法会议员。

利用宣誓公开地发表反对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甚至发表或做出侮辱国家的行为和举动,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主观恶意。与不带有恶意所产生的宣誓瑕疵行为完全不同的是,这种恶劣行径不仅不能给予重新宣誓的机会,而且应当依法剥夺任职资格。

剥夺游、梁二人任职资格 有法可依吗?

记者:有观点认为,褫夺这两人的议员资格有法可依;也有人认为面临法律障碍,您对此有何看法?

莫纪宏: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梁颂恒、游蕙祯二人的言行属于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内容,依照法例,他们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可再给二人再次宣誓的机会,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权威。香港法律界也促请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二人涉虚假声明的责任。上述现象反映了香港各界正义人士的心声,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梁颂恒、游蕙祯因为宣誓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身就没有把基于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当选立法会议员当回事,完全是投机取巧、滥用民意,触犯了“民主制度不可能允许反民主的势力存在”的现代民主原则,尤其是背离了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一个否定基本法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再用基本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只要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更不能把基本法所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作为追逐个人目的、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工具 ,视基本法为儿戏,把体现对基本法忠诚之意的任职宣誓当成小孩子之间“过家家”,这种藐视基本法的违法行径绝对不能允许其存在,否则就构成了对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巨大威胁。

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 是行政干预司法吗?

记者:事件发生后,香港特首梁振英提请司法复核,要求法院裁决,禁止梁、游两人重新宣誓。有人认为这是特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法治精神的一次重大体现,也有反对派议员指责此举是行政干预立法,您对此有何看法?

莫纪宏:律政司提出司法复核及禁制令紧急申请,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政府的做法十分正确,绝非行政干预立法或践踏三权分立。特首并非以行政机关首长的身份提出申请,而是以特区首长的身份提出,其宪制地位超然于香港特区立法会和法院的权力之上。正是根据基本法,特首有权委任法官,亦有权解散立法会,并不能指其干预司法或立法。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受到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限制,对于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形象、外交和国防等事项,中央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宣扬“港独” 是言论自由吗?

记者:香港某些人常以所谓“言论自由”为散播“港独”言论的行径辩护,怎样看待这种言论的欺骗性?

莫纪宏: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上的界限和限制。言论自由不能危及国家主权、民主秩序,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护恐怖主义言论和反民主、反人权的言论,所以,旨在否定基本法、鼓吹香港独立的言论根本不可能得到言论自由的合法性保护。 任何对“港独”言论抱有同情或不以为意态度的想法都是有害的,对于一切违背基本法的言行必须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警醒,否则,任其肆意蔓延,必然会导致人们价值观的紊乱,使得香港社会陷入严重的社会对立状态。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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