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乘定义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
二、基本原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鼓励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均应遵守本意见。
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路线;将注册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其合乘业务客户端应单独设置。
五、合乘行为要求
(一)提倡免费合乘、互助合乘,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乘服务行为,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出行成本。
(二)合乘行为以通勤时段为主,根据我市通勤规律情况,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过4次。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必须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行驶路线等相关内容,并按照报备信息提供合乘行为。
(四)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计时收费信息,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计时收费。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六)凡超出合乘行为规定的范畴,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