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资料图片)
新华网广州4月9日电 (记者孔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等五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2001年11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而当时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提交虚假资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从而骗取了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另查明,2000年和2001年,科龙电器连续两年亏损,被证交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成立了两家公司专门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通过这些措施,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公布的虚假财务报告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