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许,家住河北省成安县北街的秦女士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市场路自东向南转弯时,被一辆在青云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冀D33496的夏利车当场撞倒受伤,电动自行车被撞的严重损坏。
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小轿车的驾驶员邯郸肥乡县的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秦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次事故,秦女士在成安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造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电动自行车损毁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余元。
由于被告不能自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将其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7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申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秦女士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623元,同时承担210元的诉讼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当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
可让秦女士出乎意料的是,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的赔偿款竟然在近二年的时间里都没能在成安县法院拿到执行款。无奈之下,秦女士只好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提级执行,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以(2006)邯市执指字第198号指令函,依据成安县法院提供的被告申某户籍信息指令其户籍所在地的肥乡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这一等便又是一年。
异地执行,判决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竟“查无此人”
2007年11月15日,就秦女士申请执行肥乡县申某赔偿款一案,负责执行的河北省肥乡县法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退回函件。退回的理由让所有人瞠目结舌:在(2004)成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也就是本案的被执行人申某 “查无此人”。此人在该判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是“肥乡县小康堡村”,而肥乡县法院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调查后发现,在肥乡县小康堡村根本就没有这个人。为此,当地派出所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小康堡村仅仅是辖区内的一个自然村,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网络里查询根本就无此人。
既然被执行人查无此人,该案件自然也就无法执行,肥乡县法院也只能将案件退回给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将案件退回给了成安县人民法院,导致此案成为了一起至今迟迟无法执行的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