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倪泽仁整理/赵晓秋
在和文强共同受贿一案案发后,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归案后表现得主动积极,首先把受贿的事实和赃款的去向做了交代,对共同受贿部分全部承认并在法庭上说“文强不如狗”。
然而,在得知文强一审被判处死刑,自己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周晓亚在二审时,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转弯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
行为怪诞的会见
2010年1月1日,酣睡中电话骤响,来电显示为重庆,顿时我心头一惊,睡意全无。刚刚结束了世纪大案“亿霖传销”和“山西溃坝”案件的辩护工作,受周晓亚亲属的委托,我又接受担任“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文强妻子周晓亚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李庄案中,媒体网络给“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从事辩护工作的北京律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律师们只要听说谁将前往重庆,总要送以善意的叮咛“小心点。”前车之鉴告诉我,代理这种案件,有可能被媒体网络推到台前大出风头,但也有更多的可能是被媒体网络唾骂不止。
不过,一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在长达一年的诉讼期间被关押在看守所,与世隔绝,处于一种“二比一”的强制困境。此时的律师,更有义务代表其家人“探亲抚慰”,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作为一名律师,无论如何不能在当事人求助法律帮助的时候,以个人安危和意愿而婉言谢绝。
不过,接待周晓亚的委托人那天,双方谈话前的“怪诞举止”,让我每次回忆起来,还是觉得既好笑又无奈。
当时,我住在重庆某酒店。委托人进房间后,先将自己手中的3部手机的电池板抠下,放进洗手间,并用浴巾掩盖好。我也按照如此“程序”做好准备。随后,双方的谈话开始。由此可见,李庄案带给律师界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后遗症是多么严重,不少律师在会见中的言辞也表现出躲躲闪闪。
2010年1月25日,我接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出庭通知书》。周晓亚受贿一案,定于2010 年2月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起诉书》,此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有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上述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受贿等多项罪行。本案审判长为刑一庭庭长,出庭公诉人为“十佳公诉人”么宁等3人,5名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
根据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将持续5天。
开庭前后的反复
2010年2月1日当晚,我再次从北京飞往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渝中区南纪门,这里足以体现老重庆的街巷风貌和百姓生活。之后的日子里,这里异常热闹,法院门口挤满了伸长脖子窥视法庭的人们,附近宾馆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家媒体的记者,法院周边拥挤的“苍蝇馆子”里座无虚席,坐满了操着不同口音的斯文食客。
作为周晓亚的辩护人,我已经在法庭上坐了4天,包括晚上的3小时,被告人周晓亚对检察机关指控其与丈夫文强,共同收受80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统统承认,但被告人文强却说:“老婆收钱后,大多数没有告诉我。”
2月6日,庭审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几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认为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远不同于媒体报道的那样。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晓亚作为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之所以构成受贿罪,是因为其丈夫文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两个要件为“授意”和“共谋”,也就是说周晓亚要告诉文强“谁送钱,办何事 ”。如果不转达,就不能认定文强构成受贿罪,周晓亚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通过5天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周晓亚对所收钱财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是否告知文强”的细节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周晓亚在庭前的审讯笔录中供认收钱告知了被告人文强,但当庭举证的笔录中均简单出现了“我告诉了文强” ,而告诉的内容却没有具体供述。
而文强当庭对很多受贿事实坦言:“她收的钱,相当部分没有告诉我。”并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多次供述:“多数没和我说过。”所以,作为口供基准的被告人周晓亚发生了变化。这一核心事实不经当庭质证,特别是不对周晓亚与文强的口供当庭质证查实,无法认定这种特定关系人依附型的共同受贿犯罪。
经过5天5夜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重庆文强涉黑受贿系列案件终于结束了。我也返回北京,搜索网络方知,法庭上我对两个程序问题的激情辩论,引起了媒体的热炒。有的报道为“炮轰”公诉人,有的表述为“斥责”检控方,还有的报道为“ 周晓亚的辩护人情绪激动地表达了对诉讼程序的不满”,更有甚者,竟然演绎到我的辩护是对整个重庆打黑的抨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