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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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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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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及分配问题。通知要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并明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在湖北省和重庆市国库之间分配。

附通知全文:

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19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9年9月1日以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二、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2款02项“水资源费收入”下增设01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用于核算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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