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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了一条令人气愤的新闻——

2月16日,娄底市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时核定伤者身份,发现1名伤者存疑。经核实,祖保煤矿冒名顶替,瞒报1名遇难人员。目前确认的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并非原来通报的9人。涟源市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被立案调查。

2月14日,在湖南涟源斗笠山镇祖保煤矿爆炸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将获救矿工抬上救护车。 新华社记者 郭国权 摄

网友们也愤怒地表示,一定要追究到底!

新华社更是评论:瞒报遇难人数,好大的胆!

文章表示,生产安全事故中,遇难人数牵动人心。对于事故救援工作来说,准确的伤亡人数是科学施救的重要依据,错误的数字会对救援工作产生误导。可以说,瞒报多一分,遇险者生还的希望就少一分。

欺上瞒下?别傻了,纸包不住火

诚然,瞒报事故遇难人数的问题,时有发生。某些官员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等一己私利,或用钱或用权,欺上瞒下,然而纸包不住火,真相终究会公之于众,该承担的责任也绝对跑不掉。

岫岩洪灾:不止8人遇难

去年底,中国之声独家揭露在岫岩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瞒报洪灾死亡人数,实际遇难人数不止官方通报的“5人死亡、3人失踪”,并曝出岫岩匿名人士提供的38名死亡人员名单。

事件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调查,鞍山市委宣传部消息称,已初步核实认定,在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确实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

山西“5·18特大透水事故”

说到瞒报事故,就不得不提2006年山西省左云“5·18特大透水事故”,被确认为特大瞒报事故。透水事故发生后,矿方表示被困5人。但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深入核查,井下被困人数从5人升至44人、57人,矿方瞒报被揭开。

据当时矿难现场指挥抢险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公安机关调查时,矿方又隐瞒实情,谎报人数,破坏证据,企图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2·2”兴安煤矿火灾事故

2007年,河南省渑池县“2·2”兴安煤矿火灾事故造成24死4伤,被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瞒报事故和责任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多达17人。事发后的虚假遇难数据层层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深信不疑。直到有记者接到举报并到当地核实后再反映,才得以再调查。

沉船遇难人数被指瞒报

2012年3月11日,广西桂平市一客渡船与一货船发生碰撞,客渡船翻沉。事发当日,广西有关部门称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踪。到16日,一下子确认14名遇难者,6人失踪。官方数据5天3变,不得不令人质疑,更有村民表示早就把失踪名单上报给政府部门,但未见有人来核实情况。

有记者根据名单在现场通过失踪人员身份证件的比对,并与家属和村民进行核实,仅用了不到2个小时,而政府部门却用了4天时间。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知情人士”透露,他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已经知道具体的失踪和死亡人数,但是相关部门一直迟迟不肯公布。

贵州平坝煤矿爆炸因瞒报延误救援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据贵州省安监局和安顺市政府等透露,这起事故是一起乡镇煤矿违法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下井和死亡人数,后经当地群众举报,当地政府核查后进一步确认了下井人数。而因矿方未如实汇报事故地点,还造成抢险救援工作延误1个多小时。

事实上,近年来多个省市发生过多起煤矿瞒报事故,尤其是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为何出现瞒报问题?法律如何追责?

问题1:为何瞒报事件层出不穷?

无论是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数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但某些基层政府或官员为逃避处罚、推卸责任,或与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钱权交易等问题,就会企图欺上瞒下,从而出现瞒报事故或事故遇难人数的情况。

此外,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有关。他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

问题2:自然灾害如何分级?

在岫岩洪灾死亡人数被瞒报的消息曝出后,很多专家、评论员都指出,自然灾害一般不存在行政问责,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灾情信息没有保密这一说,这么多年第一次听说有人不报。”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规定,启动不同等级的响应,分别对应着不同级别的负责机构与人员。死亡30人以上的,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此种情形下,包括民政部等多部委需要介入。

问题3: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如何分类?

与自然灾害不同,生产安全事故则有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追责。根据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成了四个等级。

第三条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就属于重大事故;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可见,上报9人死亡和10人死亡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问题4: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如何追责?

条例还明确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01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5:瞒报安全事故如何定罪?

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6:当地领导还会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瞒报事故遇难人数的官员,除了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说,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

人命关天,岂能瞒报谎报

现如今,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或企业单位,瞒报事故或事故遇难人数,是对遇难者及其家属,甚至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能够成为少数人之间为了一己私利的“机密”?

要知道,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瞒得了一时,但终究逃不过公众与法律的手掌心。

近日,出了一条令人气愤的新闻——

2月16日,娄底市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时核定伤者身份,发现1名伤者存疑。经核实,祖保煤矿冒名顶替,瞒报1名遇难人员。目前确认的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并非原来通报的9人。涟源市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被立案调查。

2月14日,在湖南涟源斗笠山镇祖保煤矿爆炸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将获救矿工抬上救护车。 新华社记者 郭国权 摄

网友们也愤怒地表示,一定要追究到底!

新华社更是评论:瞒报遇难人数,好大的胆!

文章表示,生产安全事故中,遇难人数牵动人心。对于事故救援工作来说,准确的伤亡人数是科学施救的重要依据,错误的数字会对救援工作产生误导。可以说,瞒报多一分,遇险者生还的希望就少一分。

欺上瞒下?别傻了,纸包不住火

诚然,瞒报事故遇难人数的问题,时有发生。某些官员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等一己私利,或用钱或用权,欺上瞒下,然而纸包不住火,真相终究会公之于众,该承担的责任也绝对跑不掉。

岫岩洪灾:不止8人遇难

去年底,中国之声独家揭露在岫岩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瞒报洪灾死亡人数,实际遇难人数不止官方通报的“5人死亡、3人失踪”,并曝出岫岩匿名人士提供的38名死亡人员名单。

事件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调查,鞍山市委宣传部消息称,已初步核实认定,在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确实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

山西“5·18特大透水事故”

说到瞒报事故,就不得不提2006年山西省左云“5·18特大透水事故”,被确认为特大瞒报事故。透水事故发生后,矿方表示被困5人。但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深入核查,井下被困人数从5人升至44人、57人,矿方瞒报被揭开。

据当时矿难现场指挥抢险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公安机关调查时,矿方又隐瞒实情,谎报人数,破坏证据,企图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2·2”兴安煤矿火灾事故

2007年,河南省渑池县“2·2”兴安煤矿火灾事故造成24死4伤,被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瞒报事故和责任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多达17人。事发后的虚假遇难数据层层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深信不疑。直到有记者接到举报并到当地核实后再反映,才得以再调查。

沉船遇难人数被指瞒报

2012年3月11日,广西桂平市一客渡船与一货船发生碰撞,客渡船翻沉。事发当日,广西有关部门称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踪。到16日,一下子确认14名遇难者,6人失踪。官方数据5天3变,不得不令人质疑,更有村民表示早就把失踪名单上报给政府部门,但未见有人来核实情况。

有记者根据名单在现场通过失踪人员身份证件的比对,并与家属和村民进行核实,仅用了不到2个小时,而政府部门却用了4天时间。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知情人士”透露,他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已经知道具体的失踪和死亡人数,但是相关部门一直迟迟不肯公布。

贵州平坝煤矿爆炸因瞒报延误救援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据贵州省安监局和安顺市政府等透露,这起事故是一起乡镇煤矿违法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下井和死亡人数,后经当地群众举报,当地政府核查后进一步确认了下井人数。而因矿方未如实汇报事故地点,还造成抢险救援工作延误1个多小时。

事实上,近年来多个省市发生过多起煤矿瞒报事故,尤其是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为何出现瞒报问题?法律如何追责?

问题1:为何瞒报事件层出不穷?

无论是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数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但某些基层政府或官员为逃避处罚、推卸责任,或与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钱权交易等问题,就会企图欺上瞒下,从而出现瞒报事故或事故遇难人数的情况。

此外,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有关。他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

问题2:自然灾害如何分级?

在岫岩洪灾死亡人数被瞒报的消息曝出后,很多专家、评论员都指出,自然灾害一般不存在行政问责,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灾情信息没有保密这一说,这么多年第一次听说有人不报。”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规定,启动不同等级的响应,分别对应着不同级别的负责机构与人员。死亡30人以上的,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此种情形下,包括民政部等多部委需要介入。

问题3: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如何分类?

与自然灾害不同,生产安全事故则有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追责。根据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成了四个等级。

第三条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就属于重大事故;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可见,上报9人死亡和10人死亡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问题4: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如何追责?

条例还明确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01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5:瞒报安全事故如何定罪?

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6:当地领导还会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瞒报事故遇难人数的官员,除了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说,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

人命关天,岂能瞒报谎报

现如今,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或企业单位,瞒报事故或事故遇难人数,是对遇难者及其家属,甚至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能够成为少数人之间为了一己私利的“机密”?

要知道,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瞒得了一时,但终究逃不过公众与法律的手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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