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报道)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第六天,全疆各地持续开展活动进行学习和宣传。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传播知识的场所,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对在“去极端化”工作中学校应当承担的相关职责,《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具体实践中学校如何践行《条例》,记者采访了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陈彤认为,宣传和贯彻《条例》学校责无旁贷。在这方面,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把住意识形态这道关。在贯彻落实《条例》、践行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过程中,每个部门和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和职责。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除了做好常规性维稳工作,还要抓好意识形态方面的安全。
首先,要保证文化安全。陈彤指出,别有用心者往往以文化为名传播极端思想。这种言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负面作用有时强过直接实施暴恐活动。如果教师在讲台上授课内容出问题,其产生的潜在效应不可估量。所以,学校要注意教学安全,教师要管住自己所传授的内容。
《条例》指出,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对此陈彤认为,学校是一个频繁使用网络的场所,这里可能还有着许多网络高手,因而必须要抓紧网络安全。
陈彤指出,现在一些大学生存在着心里疾患,当他们的心理处于动荡和飘摇时,极端思想容易乘虚而入。所以,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安全,及时给予防范和疏导。“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教学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这是具有学校特色的安全指标。我们把这些事做好了,就是对《条例》的最好践行。”陈彤说。
近年来,新疆高校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去极端化”活动。比如,“去极端化”优秀小品展演,邀请相关人员到高校现身说法等等。陈彤对这些活动给予了肯定,并认为形式内容仍可创新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