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在重庆工作的凌大妈
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
到昆明与第二任丈夫陈大爹结婚生活
结婚时,丈夫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个人
可丈夫去世后
居然跳出三个子女来和她“抢”房子
这是咋回事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1987年12月22日
凌大妈和陈大爹结婚了
结婚后她才知道
陈大爹的前妻有3个子女
也就是说陈大爹有3个继子女
不过凌大妈没将这些事放在心上
反正过日子是两个人的事情嘛
1997年
陈大爹和凌大妈凑钱买了套单位的福利房
85.9平米
可惜当年12月
陈大爹就生病去世了
也没住上新房
后来凌大妈一个人住在这里
直到2001年
房产证办下来以后
凌大妈才发现:
房产证上只有陈大爹的名字
这可麻烦了
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凌大妈很多事都办不了
于是2017年
她到房管局产权登记处要求换证
但房管局要求陈大爹的继子女来表态
几十年没来往的继子女一听到分房产
争执就来了
凌大妈只好诉至法院
因为陈大爹去世时没有立遗嘱
所以他的遗产只能依照法律进行分割
庭审中,凌某某提交的《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起了关键作用,五华法院认为,该《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原告凌某某申报办理继承分析(各人)涉税事宜的合法凭证,能证明陈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税已经交付。
另外,五华法院还认为,陈某某与前妻结婚时,与三个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至于凌某某主张陈某某与三个继子女多年不往来的事实,和继子女的反驳,因双方都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五华法院认定:
该案中的争议房产为凌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内财产,凌某某拥有1/2份额,剩余的1/2份额为陈某某的遗产。而凌某某作为配偶,对陈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额中的70%归凌某某所有,剩余的30%由陈某某的继子、继女和继孙平分。凌某某共计占有该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占5%。
看完这个案例
可能有些人觉得凌大妈有点冤
婚前对丈夫有子女且是继子女的事一无所知
丈夫去世后
多年不来往的继子女甚至继孙却来争遗产
可是这种事也是人之常情
且陈大爹没有留下遗嘱
他怎么想的,谁都不可能再知道了
而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
只能根据现有事实
且只能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证据来做决断
【普法小知识 】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几点说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几大原则
1、男女平等。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子女的下一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缺乏自主生活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