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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在建房,为方便干活就在路上拉了一根绳子,没想到这根绳子却绊倒了一个七旬骑车老人,受伤严重。近日,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吕四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判令拉绳子的建房户赔偿受害人36万余元。

2018年7月15日,原告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吕四港镇菜园村三十组路段时,被一根横跨道路的绳子割到喉咙后倒地昏迷不醒,之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共住院100多天,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经公安机关查实,肇事绳索为被告潘某为修建房屋在道路上自行拉起的。

南通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四中队民警姜政表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的规定,最后认定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原告高某的伤情已构成四级伤残,高某向法庭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某赔偿高某360600元。法官也提醒,在生活中,为了一己之便,私自占用路面的行为进行非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殊不知这样做却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报道/徐晗 启东台)  

家里在建房,为方便干活就在路上拉了一根绳子,没想到这根绳子却绊倒了一个七旬骑车老人,受伤严重。近日,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吕四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判令拉绳子的建房户赔偿受害人36万余元。

2018年7月15日,原告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吕四港镇菜园村三十组路段时,被一根横跨道路的绳子割到喉咙后倒地昏迷不醒,之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共住院100多天,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经公安机关查实,肇事绳索为被告潘某为修建房屋在道路上自行拉起的。

南通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四中队民警姜政表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的规定,最后认定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原告高某的伤情已构成四级伤残,高某向法庭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某赔偿高某360600元。法官也提醒,在生活中,为了一己之便,私自占用路面的行为进行非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殊不知这样做却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报道/徐晗 启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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