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遛一岁金毛时没系约束带,狗跑到年过七旬的陈某面前,陈某倒地,住院治疗23天后死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夏某最终被认定担责80%,赔偿陈某家人28万余元。
家属起诉索赔47万余元
2016年12月19日8时左右,陈某在辽宁一个体育馆楼下散步。当其行至体育馆西侧时,夏某饲养的狗从陈某的前方跑至其面前,距其一步距离时,陈某后退两步后倒地。
随即,夏某联系120急救中心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报警。陈某经住院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枕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高血压病、糖尿病。
陈某住院治疗23天后,于2017年1月11日因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经查,夏某饲养的狗为一岁的金毛犬,无狗证,事发时无约束带。
2017年,陈某的家人将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一审判狗主人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夏某饲养的狗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事发时,狗跑至陈某面前,与其只有一步的距离,尽管双方均未能提供夏某饲养的狗的具体准确的外形尺寸,但根据生活经验,一岁的金毛犬已经接近成年犬的外观,对于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而言,这样近的距离足以使陈某产生紧张情绪。
从夏某饲养的狗与陈某摔倒之间具有时空上的紧密联系判断,有理由认定陈某倒地受伤与夏某饲养的狗的迫近存在因果关系,另从陈某伤情和死亡原因判断,也应认定陈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倒地所造成的伤情所致。
所以,夏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夏某辩称狗是由第三人逗狗所致,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的观点,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关于夏某提出陈某自身身体状况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陈某在事发时虽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病等老年性疾病,但这与其倒地受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身体原因也不应成为减轻夏某的赔偿责任的理由,所以对于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抚慰金,综合本案具体案情,3万元为宜。法院一审判夏某赔偿陈某家人36万余元。
二审狗的主人被认定担责80%
2017年10月,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将其饲养和管理的金毛犬置于公共场所时,未系约束带的金毛犬与对狗具有心理恐惧的陈某的出现事实直接结合,造成陈某在惊慌中摔倒受伤,夏某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陈某,在其摔倒前该金毛犬与其尚有距离,陈某能够清晰的辨别危险程度和状态,并据此采取相应适当的措施和行为,但陈某出于自身的恐惧心理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在惊慌中不慎摔倒受伤,并导致入院23天后死亡,所以陈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上述分析评判理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在陈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夏某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即由陈某就自身过错承担20%的责任份额,由夏某就其饲养和管理的金毛犬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份额。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改判夏某赔偿陈某家人共计28万余元。
(原标题:《老人被狗吓倒23天后死亡 狗的主人被判赔28万余元》)